广南路与锡虞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无锡市食品科技园33#34#地块)位于无锡梁溪区广南路与锡虞西路交叉口东北侧,东侧为广桐路、北侧为待建空地(近北兴塘河)、西侧隔为广南路、南侧为锡虞西路,可建设用地面积约76955.44㎡(其中33#地块:41598.77㎡、34#-a地块:29454.13㎡、34#-b地块:5902.54㎡)。该地块内原主要企业有:无锡市亚一针纺有限公司、无锡依锦毛纺有限公司、无锡市顺淇印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广益木材加工厂。目前地块内构筑物等已拆迁完毕,地块未来规划为BR:商住混合用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依据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为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历史生产活动是否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2021年7月,江苏翰源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受无锡食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工作。
1、第一阶段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地块历史利用情况基本清楚,历史上作为工业企业用地、居住区和农田;33#地块内及地块周边曾存在数家企业,在其生产过程可能会对本地块土壤、地下水造成潜在污染,因此本次调查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第二阶段调查结果
(1)土壤环境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共设置了37个土壤监测点位(包括1个对照点位),单点调查深度6.0m。在此调查深度范围内,所有土壤监测点位中没有发现不明固体废弃物。现场共采集土壤样品333个,送检148个(不含质控样品),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包括pH、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和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和表2中的总石油烃(C10-C40)及有机农药类、硫化物、4-甲基-2-戊酮、异丙苯、正丙苯、1,3,5-三甲基苯、叔丁基苯、1,2,4-三甲基苯、对-异丙基甲苯、正-丁苯、顺-1,3-二氯丙烯、反-1,3-二氯丙烯、2,2-二氯丙烷、1,2-二溴乙烷、溴甲烷、氯乙烷、1,1-二氯丙烯、1,2-二溴-3-氯丙烷、甲基叔丁基醚、丙酮、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一溴二氯甲烷、二溴氯甲烷、苯酚、2-甲基苯酚、4-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甲基萘、2-氯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异佛乐酮、二苯并呋喃、咔唑、顺-1,3-二氯丙烯、双酚 A、氯丙烯、甲醛、甲基异丁基酮、环氧氯丙烷、反-1,3-二氯丙烯、丙烯、丙酮、 1,4-二乙烯苯、1,4-二乙苯、1,3-二乙烯苯、1,3-二乙苯、 1,2-二乙苯。
检测结果显示,调查地块范围内所检测的土壤样品,重金属检测项目中铜、镍、砷、汞、铅、镉被检出,石油烃、甲醛被检出,挥发性有机物中氯甲烷、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氯仿、1,1,1,2-四氯乙烷、氯苯、四氯乙烯、甲苯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中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有机农药类均未检出;多氯联苯类未检出。
(2)地下水环境
地块内共布设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的地下水监测井13口(包括1个对照点位),共采集地下水样品13个(不含质控样品)。检测项目为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可萃取性石油烃、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硫化物、4-甲基-2-戊酮、异丙苯、正丙苯、1,3,5-三甲基苯、叔丁基苯、1,2,4-三甲基苯、对-异丙基甲苯、正-丁苯、顺-1,3-二氯丙烯、反-1,3-二氯丙烯、2,2-二氯丙烷、1,2-二溴乙烷、溴甲烷、氯乙烷、1,1-二氯丙烯、1,2-二溴-3-氯丙烷、甲基叔丁基醚、丙酮、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一溴二氯甲烷、二溴氯甲烷、苯酚、2-甲基苯酚、4-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甲基萘、2-氯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异佛乐酮、二苯并呋喃、咔唑、顺-1,3-二氯丙烯、双酚 A、氯丙烯、甲醛、甲基异丁基酮、环氧氯丙烷、反-1,3-二氯丙烯、丙烯、丙酮、 1,4-二乙烯苯、1,4-二乙苯、1,3-二乙烯苯、1,3-二乙苯、 1,2-二乙苯。
检测结果显示,7种重金属检测项目中铅、砷被检出,可萃取石油烃(C10-C40)被检出,氨氮和耗氧量有检出,挥发性有机物检测项目均未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有机农药类均未检出,多氯联苯类未检出。
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
本地块内所有采集的土壤样品对应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北京市地方标准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 T 811-2011)、《河北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深圳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以及经过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要求使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计算的风险限值。
本地块内所有采集的地下水样品对应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规定的Ⅳ类水标准限值石油烃浓度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一类用地地下水标准以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5.3-2019)要求使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无饮用途径下计算的风险限值。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