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无锡海硕生物有限公司企业退出地块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梁西村,地块四至范围:地块东至空地(原无锡腾达机械有限公司)、南至泰伯大道(锡甘线段),西至空地(原无锡市梁鸿特种工业铝型材厂),北至张塘河,占地面积约31900.4m2(约47.85亩)。地块内历史上曾有无锡海硕生物有限公司(该企业曾用名:原无锡创越生物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
根据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显示,地块未来规划暂定第二类用地,为了了解原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对范围内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鸿山街道办事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的要求,委托我单位对地块内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其质量是否满足用地的质量要求。
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第一阶段资料收集与人员访谈,原无锡海硕生物有限公司企业退出地块,从2004年至2018年地块历史上主要的生产企业为无锡海硕生物有限公司,该企业生产区域及周边其他企业的生产可能会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目前调查地块内所有构筑物均已拆迁,地块处于闲置待开发状态。
2021年9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鸿山街道办事处委托江苏翰源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对原无锡海硕生物有限公司企业退出地块开展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现场踏勘,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历史及现状上存在少量企业。调查地块东至空地(原无锡腾达机械有限公司)、南至泰伯大道(锡甘线段),西至空地(原无锡市梁鸿特种工业铝型材厂),北至张塘河。周边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可能通过迁移扩散进入本次调查地块,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的污染。
通过对该地块及周边地块涵盖的潜在污染物的毒性、毒理参数、评价标准等情况,结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所列45项为必测项目的要求,本次调查将pH、45项、石油烃、甲醛、丙酮(上述检测因子涵盖了识别出的特征因子)等作为本次调查的土壤检测因子。地下水与土壤的检测因子一致。
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原无锡海硕生物有限公司企业退出地块调查监测阶段共布设37个土壤采样点位(含1个场外对照点)、14个地下水点位(含1个场外对照点)。综合现场快速检测仪器PID、XRF的检测结果,共筛选出164个土壤样品(含现场平行样16个)、16个地下水样品(含现场平行样2个)按规范要求送往无锡精纬计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实验室分析。
三、调查结论
(1)土壤:本地块内送检土壤样品pH值检出大致呈中性,所有送检的土壤样品均为无酸化或碱化。所有送检的土壤样品中检测因子的检测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丙酮和甲醛的检出浓度小于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地块内送检的地下水样品中pH值检出大致呈中性,地下水GW2和GW3点位高锰酸盐指数(耗氧量)检出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经过验证及补充采样分析,初步判断上述点高锰酸盐指数(耗氧量)已无异常;地下水点位GW2-1、GW3-1、GW5、GW7、GW9、GW10、GW11中铝超过了Ⅳ类水标准限值;其余所有送检的地下水样品中检测因子的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不超过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氯甲烷、丙酮、甲醛检出浓度未超过《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无饮用途径下计算的风险限值。
(3)地表水:地块北侧河道内送检的地表水样品检出因子浓度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标准。
(4)底泥:地块北侧河道内送检的底泥样品检出因子的检测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丙酮和甲醛的检出浓度小于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因此,根据现场调查及采样分析结果,该地块地下水中铝含量超过对应风险筛选值,建议开展下一步的针对性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