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防治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委托扬州市讯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初步调查共分为2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了环境分析和污染识别;第二阶段通过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判断区域内土壤和地下水是否收到污染。
场地描述:
扬州市江阳东路北、徐凝门路西E3-21B-03地块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文峰街道江阳东路北、徐凝门路西,地块面积约46449.56m2。调查区域地理位置见图1.1-1所示。
地块1983年前为居民区和空地,1983年~1990年地块内新建扬州渡江加油站、扬州市鑫升物资贸易公司、扬州市生产资料总公司、扬州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扬州市化工轻工总公司、扬州机电设备总公司、扬州市商业银行和汽配城,所在区域用途转变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和仓储用地(M),期间无变化,直至2012年地块内居民区、鑫升物资、金属材料公司、化工轻工公司、商业银行均拆除为空地,之后地块除2016年部分空地改造为停车场,其他基本无变化,2021年4月汽配城和加油站拆除并平整为空地,目前地块内为空地和停车场。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R2)、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调查布点与采样分析: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相结合的方法,地块内共布设17个土壤监测点位(S1-S17)、11个地下水监测点位(GW1-GW11),地块外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位(DZ1、DZ2)和2个地下水对照点位(DZGW1、DZGW2)。
本次调查监测因子如下:
土壤部分:45项(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pH值、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
上述监测因子涵盖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加油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 DB 32/T 4003—2021》中要求的加油站地块特征污染物和本地块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部分:pH、45项(GB36600-2018表1)、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挥发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
上述监测因子涵盖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 “基本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7项 “基本项目”、《加油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 DB 32/T 4003—2021》中要求的加油站地块特征污染物和本地块特征污染物。
调查结果:
土壤样品中,7种重金属检测项目中除铬(六价)之外,铜、镍、砷、汞、铅、镉被检出。27种挥发性有机物中,氯甲烷、二氯甲烷、1,4-二氯苯有检出,但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11种半挥发性有机物中,指标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指标有检出,但未超过对应风险筛选值;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均未检出。各检测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中地pH呈中性,重金属仅镉、铅、砷检出,浓度水平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物中仅有四氯化碳有检出,但未超过Ⅳ类标准限值;半挥发性有机物未检出;常规指标均满足Ⅳ类水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指标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中标准,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均未检出,地下水环境状况可接受。
调查结果:
本地块内所有采集的土壤样品对应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本地块内所有采集的地下水样品对应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规定的Ⅳ类水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范围内基本没有环境风险,不需要进一步调查。